阿优精灵·智能法规库
官网首页
政策法规
AI税法解读
立即登录
退出
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立即登录
×
验证码登录
密码登录
扫码登录
获取验证码
因运营商线路调整可能导致验证码延迟,未收到可联系028-86744499协助处理。
登 录
登 录
二维码已过期
点击刷新
加载中...
打开
微信
扫码登录
登录即代表同意
《用户协议》
和
《隐私政策》
政策法规
/
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
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
2026-01-12
索引号
11330302002523219F/2026-1010464274
组配分类
公告公示
发布机构
区农业农村局(区水利局)
生成日期
2026-01-12
公开方式
主动公开
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
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(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)
序号
项目名称
执收部门
收费标准
政策依据
备注
(五)
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
农业农村
1
水土保持补偿费△
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,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,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.8元(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);开采矿产资源的,建设期间,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,收费标准同上,开采期间,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(采掘、采剥总量)按销售额的0.8‰计征;取土、挖砂(河道采砂除外)、采石以及烧制砖、瓦、瓷、石灰的,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、挖砂、采石量,按照0.16元/吨计征;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的,根据土、石、渣量,按照每立方米0.8元计征(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)。
浙税发〔2020〕90号,发改价格〔2017〕1186号,浙价费〔2017〕104号,浙政办发〔2015〕107号,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,财综〔2014〕8号,发改价格〔2014〕886号,浙财综〔2014〕27号,浙价费〔2014〕24号
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。
(六)
海洋行政事业性收费
农业农村
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(捕捞)△
内陆渔船作业专业渔民每船每年400-800元。
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,财税〔2014〕101号,浙财综字〔2003〕112号,浙渔政〔1989〕17号,(89)财农字109号,浙价费〔1989〕91号,浙价费〔1997〕322号,计价格〔1994〕400号,价费字〔1992〕452号
上一篇
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
下一篇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取得2025年度—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告
立即登录